- 哪方面的條件限制為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5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雖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會懷孕,但由於只有女性才會因為懷孕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因此懷孕歧視本質上是雇主基於「性別」給予的歧視
- 就業歧視的例外
★☆ 真實職業資格
如果雇主可以證明對求職者的要求並非差別待遇而是基於必備特定的「工作實質要件」,如果不具有該就業條件,幾乎無法勝任職務,就會是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例如:醫院對於受性侵害之女性提供心理諮商時,為避免受害人產生與男性互動之障礙,此時以性別作為心理治療師之招募條件,即可構成真實職業資格
★☆ 營運需要
如果某些行業的營業需要,可以說明是合理需要的,雇主或事業單位在職場上即應揚棄對各類性別工作者外表之刻板化印象,而以其實際工作資格及能力來做判斷
➥例如:需要滿足一定的負重及體力條件,若針對體力條件設下限制後,導致女性錄取率低於男性
★☆ 優惠性差別待遇
為了保障特定弱勢族群的就業權利,某些法律規定可以給予特定群體優惠性的差別待遇
➥例如: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政府採購法》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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