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優先管理化學品?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2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29第1項第3款及§30第1項第5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
對未滿18歲及⺟性勞⼯具危害性之化學品(共計13大項96種化學品):
- 危害成分重量百分比 >1%(包含列舉物占其重量>1%之混合物)
- 不論運作量多寡,皆須報請備查 二、依CNS 15030 分類,並經公告者:
(一)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
(二)呼吸道過敏物質第1級
(三)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1級
(四)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屬重複暴露第1級
CMR、慢性健康危害或局部健康效應之化學品:
- 危害成分重量百分比 ≧ 1%(包含列舉物占其重量≧ 1%之混合物)
- CMR第1級:不論運作量多寡,皆須報請備查
三、依 CNS 15030 分類,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並經公告
1.包含具列舉物之混合物(危害成分含有指定公告名單163種化學品)2.總和= 甲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 + 乙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 + ⋯ ⋯ ≧ 1
甲化學品危害分類之臨界量 乙化學品危害分類之臨界量
3.單一化學品計算≦2% → 該化學品免納入計算、免備查
4.單⼀化學品危害性包含2個以上之危害分類時,其臨界量以最低者為準
四、其他:可至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化學品查詢
- 報備期限
首次備查:
勞工100人以上:公告生效日起6個月內
勞工未滿100人:公告生效日起12個月內
定期備查:
- 第2條第1、2款→定期年度備查:次年起,每年4 - 9月(4/1-9/30)
- 第2條第3款→定期半年度備查:每年1月(1/1-1/31)及7月(7/1-7/31)
第2條第3款之化學品→
最大運作總量超過達臨界量(首次或定期備查數量)以上,應於該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再行報請備查
*超過數量達10(30-12),最晚應於9/10前進行動態備查
- 小提醒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報請備查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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