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復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2條、第14條規定,雇主對擔任旨揭固定式或移動式起重機、堆高機操作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另同法第2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從事起重機及動力搬運之運轉等工作。
依前述規定,年滿18歲且受雇從事起重機及動力搬運機(含堆高機)等操作工作之勞工,雇主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上述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反之,未滿18歲或未受僱從事前揭工作者,即無本規則之適用,爰各訓練單位辦理旨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檢視受訓學員為受僱且年滿18歲者方得參訓。
資料來源:工商台中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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